为切实做好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参照《辽宁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制定本细则并组织实施。
一、复试资格的确定
(一)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理论经济学一级学科下各招生专业:
外国语:55分 专业基础课(业务课一):60分 专业课(业务课二):60分
(二)进入复试的考生应达到上述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以二级学科为单位,在非定向与定向招生比例限定范围内,根据招生计划确定进入复试人员名单。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计划招生2人,复试比例是100%。其中1人需通过调剂完成招生计划。
复试名单请见附件。
二、资格审查与心理测试
(一)资格审查
复试前研究生院将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未参加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参加复试。参加复试的考生需携带准考证并提交《辽宁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中要求考生现场确认环节提交的全部资格审查材料。
在报名阶段未取得但在复试之前已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硕士层次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
如考生不能按时提交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将影响考生复试。对发现的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对审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复试、(拟)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参加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以复试专业为单位进行,地点为崇山校区博远楼108室,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资格审查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 14:00。
(二)心理测试
考生需于复试开始前40-45分钟以学科/专业为单位统一进行心理测试。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心理测试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 14:00,地点为蒲河校区则行楼405室。
三、复试安排
(一)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
复试重点对考生学术水平、综合素质和培养潜质等进行考核,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各复试小组在对考生进行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的同时要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复试时间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复试考核方式为面试。
面试考试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9:00-9:30,面试地点:则行楼410。
(四)复试要求
复试全程录音录像,每名考生面试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占复试成绩的100%。面试成绩未达60分者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考生所报考导师所给分数和其他老师所给分数的权重相同。调剂考生的报考导师指根据“导师招生原则”调剂后的招生导师。
为在复试中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要求考生提供获奖证明及发表的学术成果材料等(应届硕士生必须提供学位论文),请考生于5月17日中午12:00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公共管理学院办公室(则行楼407室)。
四、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1.对于复试考核合格、导师选择明确的考生,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应分别排序依次录取,依据各专业拟录取的非定向就业考生数不少于本专业招生计划数的60%的原则(非定向就业合格考生数不足的除外),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录取名单。
总成绩=(外国语成绩+专业基础课成绩+专业课成绩)÷3×60%+复试考核成绩×40%
若总成绩相同,则按复试考核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复试考核成绩依然相同,则按科研成果、综合能力、基础理论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2.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3.根据规定,凡通过复试,被我校拟录取的2021级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应与我校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请相关考生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单位和本人签署完毕的定向就业合同提交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逾期视为放弃录取。定向就业合同请到《辽宁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附件下载。
被我校拟录取的2021级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入学前需将本人人事档案转至我校。
五、违规处理
考生应诚信考试,如考生不遵守招生考试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初试、复试、(拟)录取资格或学籍。并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监督
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复试考核过程和复试考核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辽宁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电话:024-62602247
本实施细则由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如同国家、辽宁省、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按国家、辽宁省、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辽宁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二○二一年五月